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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1.2.10已查封的机动车查封期限届满,原查封单位未办理续行查封的,车辆管理所可解除查封。
1.2.9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1.2.8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通过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核查比对行驶证记载信息、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以及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确认是否一致。
1.2.7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持登记地以外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2.6 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
1.2.5 办理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注册登记,受理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1.2.4 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收存的资料应当保存一年。
1.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
1.2.2 办理注册登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