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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办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变更登记,受理岗审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1.2.14 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退档时,只需要在退办凭证上写明退档原因,直接交机动车所有人即可。
1.2.13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让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
1.2.12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转出车辆管理所行政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自接到计算机管理系统通知起三日内,按照规定制作并转递电子化档案资料。
1.2.11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1.2.10已查封的机动车查封期限届满,原查封单位未办理续行查封的,车辆管理所可解除查封。
1.2.9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1.2.8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通过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核查比对行驶证记载信息、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以及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确认是否一致。
1.2.7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持登记地以外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2.6 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