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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轻型载货汽车注册登记管理,对发现货车栏板、货箱、轮胎、轮毂等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立即退办,不用启动嫌疑机动车调查程序。
1.2.21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检验监管系统,重点比对轻型载货汽车轴荷总和检测数据与整备质量检测数据,重点核查同一检验机构、同一车型集中检验等检验数据,对轴荷明显超过整备质量等异常情形的,列入重点嫌疑车辆进行调查。
1.2.20 总队、支队和车管所应当严格落实三级监管职责,用足用好考试、检验等业务监管系统,实行网上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常态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强化异常业务分析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严肃查处追责,完善机制,堵塞漏洞。
1.2.19 总队应当每月、支队每周、车管所每天开展驾驶人考试异常业务分析预警研判,对考场、考试车、考台、考试时段、考试员等对应合格率异常的,开展实地明查暗访、音视频抽查检查,及时发现整改问题。
1.2.18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系统、考试业务权限设置和系统维护应当由考试岗民警负责。
1.2.17 科目三道路考试采取人工随车或计算机考试系统的方式之一进行评判。
1.2.16 科目一同一考台连续考试合格或合格比例较高,核查方式包括:查看考试视频监控、考试成绩单照片是否本人、客户端是否开启远程桌面等。
1.2.15 补考合格率过高、考试员合格率过高、摩托车日考试人数异常、取消考试等属于驾驶证业务监管指标。
1.2.14 为防止岗位间相互监督的缺失,可以重点分析同一人完成全部岗位业务的情况,注册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归档时,是否同一人操作的。
1.2.13 为防止考试系统通过参数屏蔽扣分项目,屏蔽科目二扣分项目的指标,可以重点分析某考场科目二考试扣分项目一段时间内扣分比例是否异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