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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地市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重点异常业务实行监督岗复核、车辆管理所班子集体研究审核。
1.2.31 市级监管中心应当对车辆管理所、县级车辆管理所、交警大队、驾驶人考场、满分审验教育点等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办理网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邮政机构等协助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的社会网点,以及机动车号牌制作点等基础信息进行统一备案管理。
1.2.30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使用全国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业务综合监管系统、公安交通管理大数据研判系统或符合规定的自行研发的监管系统。
1.2.29 "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率异常"监管指标,是指重点分析安检机构初检合格率、复检检验合格率特别高或特别低或相差较大,或与其他安检机构合格率相差较大等异常数据。
1.2.28 "转出未落户数量异常"监管指标,是为防止转出车辆不落户、不挂牌继续上路或非法解体、改装。
1.2.27 为防止机动车在异地虚假报废,监管异地报废数量异常,可以重点分析异地报废车辆数量、来源地、本地是否有通行轨迹等。
1.2.26 "多次补领行驶证"监管指标,是为防止利用多次补领行驶证进行套牌。
1.2.25 “检验监管审核人员审核合格率异常” 监管指标,是为防止审核人员未按规范进行审核。
1.2.24 "单位或个人车辆补换领号牌次数过高"监管指标,是为防止车辆号牌被盗。
1.2.23 为防止非法中介和车检机构勾结,发生车辆替检或降低检验标准问题,可以重点分析每日检验车辆是否超过承检能力、品牌是否集中、外地车辆是否较多、来源地是否集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