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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组织、参与实施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考试过程中贿赂、舞弊,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1.2.35 开展机动车查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查验员配备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查验过程。
1.2.3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业务监督管理中心,通过远程监控、数据分析、日常检查、档案抽查、业务回访等方式,对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1.2.33 车辆管理所开展调查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协助调查,询问嫌疑情况,记录调查内容,并可以采取检验鉴定、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1.2.32 地市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重点异常业务实行监督岗复核、车辆管理所班子集体研究审核。
1.2.31 市级监管中心应当对车辆管理所、县级车辆管理所、交警大队、驾驶人考场、满分审验教育点等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办理网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邮政机构等协助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的社会网点,以及机动车号牌制作点等基础信息进行统一备案管理。
1.2.30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使用全国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业务综合监管系统、公安交通管理大数据研判系统或符合规定的自行研发的监管系统。
1.2.29 "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率异常"监管指标,是指重点分析安检机构初检合格率、复检检验合格率特别高或特别低或相差较大,或与其他安检机构合格率相差较大等异常数据。
1.2.28 "转出未落户数量异常"监管指标,是为防止转出车辆不落户、不挂牌继续上路或非法解体、改装。
1.2.27 为防止机动车在异地虚假报废,监管异地报废数量异常,可以重点分析异地报废车辆数量、来源地、本地是否有通行轨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