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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的程序。( )
【2.6】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
【2.6】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少数以专家身份可以参加专家论证会。( )
【2.6】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4名。( )
【2.6】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监理工程师审查。( )
【2.6】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
【2.6】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6】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
【2.6】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
【2.6】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