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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
【2.6】1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可以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
【2.6】1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
【2.6】1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安全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
【2.6】1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敏感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2.6】1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
【2.6】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的程序。( )
【2.6】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
【2.6】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少数以专家身份可以参加专家论证会。( )
【2.6】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4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