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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安徽省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安全管理措施》第4条规定,高处作业( ),应对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配备相应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指导其正确使用。
【3.1】3.《安徽省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安全管理措施》第4条规定,各类( )等属于危大工程范围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1】2.《安徽省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安全管理措施》第4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编制针对性的高处作业安全( )。
【3.1】1.《安徽省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安全管理措施》第3条规定,( )应及时支付包括高处作业防护措施在内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经费,并督促施工单位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2.9】30.《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6条规定,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
【2.9】29.《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5条规定,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
【2.9】28.《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5条规定,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
【2.9】2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5条规定,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
【2.9】26.《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5条规定,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
【2.9】2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4条规定,上一年年收入;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纪监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