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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示例较多或所占篇幅较大,尤其是作为示例的多个图或多个表,宜以“××××示例”为标题形成规范性附录。这种情况下,不宜每个示例、每个图或每个表均各自编为单独的附录。
示例宜单独设章或条。
文字类的示例回行时顶格编排。
附加信息的表述形式包括示例、注、条文脚注、图表脚注,以及“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文件清单和信息资源清单、“目次”中的目次列表和“索引”中的索引列表等。其中图表脚注可以包含要求,其他宜表述为陈述句,不应包含要求或指示型条款,也不应包含推荐或允许型条款。
两个及以上连续编排的数学公式中的符号说明宜写在一处,以“式(X)~(N)中:”引出,符号解释从“式(X)”开始,至“式(N)”为止,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顺序分行说明,重复出现且含义一致的符号只解释一次。符号解释各行的破折号对齐,各行均用“。”结尾。
数学公式宜编排在提及该数学公式的相应条文附近。当数学公式多且所占篇幅较大时,也可集中排在标准条文之后。
应使用适当的能愿动词或句型(见第二十章第一条)提及数学公式。提及的条文以句号结尾,不以冒号结尾。如为需要遵守、履行或符合的数学公式,应规范性提及,写作“应按照式(X)”“应符合式(X)”。如为参看的数学公式,应资料性提及, 写作“见式(X)”“参见式 (X)”“如式(X)”。
数学公式中表示变量的符号应用斜体,例如,S(面积)、V(体积)、t(时间)、ω(角速度); 数学运算符号应采用正体, 例如: min、max、ln、sin、cos、\frac {dx}{dt}。
一项标准中同一个符号不宜代表不同的量,可用下标区分表示相关概念的符号。
数学公式可进一步细分[例如将数学公式“(2)”分为“(2a)”和“(2b)”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