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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标准中某个词语或短语需要使用简称,那么在正文(不包括前言)中第一次出现时,应在其后的全角圆括号中给出“简称……”,随后的条款中根据需要使用全称或该简称。
如果在标准中某个词语或短语需要使用简称,那么在正文(包括前言)中第一次出现时,应在其后的全角圆括号中给出“简称……”,随后的条款中应使用该简称。
标准中提及自身的条文中的注、脚注、示例、图注、表注等资料性内容时,应使用规范性提及方式。
资料性提及标准自身的具体内容:需要提示使用者参看、阅看标准自身的具体内容时,应使用“见”提及文件内容的编号,或使用诸如“见上文”“见下文”等形式。
下述标准表述是否正确:取样单元一般包括电压取样单元和电流取样单元, 应符合第6章的要求。
提及条时,表述为“X.X”,不应表述为“第 X.X条”,提及列项、附录中的条时同此要求。
提及标准本身中的具体内容时,不应冠以“本文件 第X章”“本文件4.2”“本文件 图2”的形式,也不应给出章、条、图、表等的名称,如“第3章 检测方法”。
提及标准自身的具体内容。凡是需要提及标准自身的具体内容时,不应提及标准内容的编号,而应提及标准内容的页码。
在起草标准时,如果部分内容已经包含在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中并且适用,或者包含在标准自身的其他条款中,那么应通过提及标准编号和/或标准内容编号的表述形式,引用、提示而不抄录所需要的内容。这样可以避免重复造成标准间或标准内部的不协调、标准篇幅过大以及抄录错误等。
“可”是标准所表达的许可, 而“能”指主、客观原因导致 的能力,“可能”则指主、客观 原因导致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