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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使用非标准化的缩略语表示单位符号,例如“s”(秒)不得用“sec”代替,“min”(分) 不得用“mins”代替,“h”(小时)不得用“hrs”代替,“cm³”(立方厘米) 不得用“cc”代替,“L”(升) 不得用“lit”代替,“A”(安培)不得用“amps”代替等。
不应将单位符号和单位名称混合使用。例如:写作“千米每小时”或“km/h”,而不写作“每小时km”或“千米/小时”。
表示量值时,应写出其单位。数值和单位之间的间隙应全文一致,如为“5m”则全文均为“5m”, 为“5 m”则全文均为“5 m”。
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物理量的数值,后跟法定计量单位符号。
标准中使用的量、单位及符号, 应符合 GB 3100、GB/T 3101、GB/T 3102(所有部分)、GB/T 14559 的规定。
缩略语宜由大写英文字母组成,每个字母后面没有下脚点(例如 DNA)。
如果标准中未给出缩略语清单,但需要使用英文字母组成的缩略语,则在正文中第一次使用时,应给出缩略语对应的中文词语或解释,并将缩略语置于其后的英文括号中,以后则应使用缩略语。
标准中应仅使用组织机构正在使用的全称和简称(或原文缩写)。
如果在标准中某个词语或短语需要使用简称,那么在正文(不包括前言)中第一次出现时,应在其后的全角圆括号中给出“简称……”,随后的条款中根据需要使用全称或该简称。
如果在标准中某个词语或短语需要使用简称,那么在正文(包括前言)中第一次出现时,应在其后的全角圆括号中给出“简称……”,随后的条款中应使用该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