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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标准数字化资源体系。强化公司标准数据“一个源”,依托企业级数字标准馆,开展公司标准数据源及存储统一管理体系设计,实现公司标准数据定向提取。组建标准数字化技术支撑团队,研发数据预处理、知识加工、知识管理工具,开放基础数据、语料和算法应用,促进数据共建共享。
在公司技术标准发布后实施过程中,发现涉及知识产权的新问题,归口工作组应协助编写组在规定时间内获取符合规定的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和实施许可声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完备材料,国网科技部可以视情况暂停实施该标准,直至材料完备,或组织复审后纳入修订计划。
如果拥有人(方)未签署实施许可声明,即不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免费实施专利,则该标准不应包含基于此项知识产权相关内容的条款。
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一旦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编写组应敦促知识产权拥有人(方)[简称拥有人(方)]披露知识产权信息,填写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文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提交归口工作组。
终结线后不应再有标准的任何内容。终结线应与文件最后的内容位于同一页,不准许另起一面编排,不准许单独占一页。
应针对具体的章/条,说明其中要求、规定执行中的注意事项,说明指标、参数的主要依据,对严于上级标准的条款,应说明其差异、依据、计算方法、试验方法、出处等。
条文说明不应提出任何技术要求,也不应对条文提出补充要求或使条文内涵延伸,条文说明中不使用注或脚注。
编制说明中“主要工作过程”应简述项目启动、成立编写组、撰写标准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编制的时间节点和主要过程,如有重要意见分歧,应说明具体情况及协调结果。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的相应完成时间不应省略,如有其他相关事宜也应说明。
编制说明中的参考文献,应分别列出标准中的资料性引用文件,以及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较重要的参考文献,包括公司级及以上政策文件、标准、论文、论著等。所列文献不应重复规范性引用文件。格式要求应与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一致。
编制说明中与其他标准/文件的关系,应简述遵从相关技术领域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司技术标准、国际和国外标准的协调性,严于哪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