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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5.并网发电厂机组监控系统或 DCS 系统应及时、可靠地执行所属调度机构自动化主站下发 AGC/AVC 指令,同时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对接收的
3224.被确定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企业,每年 12 月 15 日前应将上年度黑启动电源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培训等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322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机组 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发电曲线时,应提前 10 分钟通知并网发电厂。
3222.若机组申报出力上限低于机组铭牌出力上限或下限高于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减少的调峰电量按 0.5 分/万千瓦时考核。
3221.为确保电网安全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间按相关专业机构认定的调峰能力参与调峰,不足部分不纳入调峰能力考核范围。在非供热期,与普通燃煤机组承担相同调峰义务。
3220.一次调频月度平均合格率:月度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每降低 1%按 50 分考核。
3219.一次调频积分电量: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实际发电出力之差的积分电量,高频多发或低频多发电量为正值,反之,高频多发或低频少发电量为负值。
3218.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 45 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理论计算的调整幅度的±5%内。
3217.额定负荷 100~290MW 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
3216.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一次调频投 退信号必须接入相应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 退出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否则按 10 分/小时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