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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0.通过 380/220V 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应能够采集分钟级并网运行信息,上传至调度自动化系统或配电自动化系统,并转发至调控部门。
3469.通过 10(6)~35kV 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应能够实时采集并网运行信息,并上传至调度自动化系统,或上传至配电自动化系统并转发至调控部门。
3468.通过 10(6)~35kV 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应按调控、设备管理等部门有关规定管理所属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程序版本、配电终端程序版本。
3467.分布式电源应在并网点安装易操作、可闭锁、带接地功能、可开断故障电流的隔离开关。
3466.通过 10(6)~35kV 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因故退出运行,应立即向地市供电公司调控部门汇报,经调控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调度指令并网。分布式电源应做好事故记录并及时上报调控部门。
3465.分布式电源应具备防孤岛保护的能力,防孤岛保护功能的启用和动作时间应满足 Q/GDW 1480 的要求。
3464.分布式电源应按地市供电公司调控部门指令控制其有功功率。
3463.在电力系统事故或紧急情况下,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调控部门有权限制分布式电源出力或暂时解列分布式电源。
3462.通过各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应指定具有相关调度资格证的运行值班人员,执行地市供电公司调控部门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3461.通过 10(6)~35kV 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应服从调控部门的统一调度,遵守调度纪律,严格执行调控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