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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评审项目的投资概算不得大于立项批复投资额的(),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砖混结构不超过35%,框架结构不超过25%,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批。
134.行政单位对每一季度已完成处置的车辆和房屋建筑物类资产的有关情况,于季度终了后()日内填制《车辆、房屋处置情况季度报备表》,逐级汇总报财政部备案。
133.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的有关规定:单位划转撤并时处置国有资产,以及跨系统调拨国有资产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审批。
132.支队每年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国有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按权限报批后调整资产账目。
131.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出租、出借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
130.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129.各级主管部门对所报出租、出借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具备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办理审批手续,并于季度终了后()日内填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季度报备表》,逐级汇总报财政部备案;不具备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出租、出借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128.出租、出借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以()形式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127.资产出租、出借须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会同( )审核,提出意见。
126.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提出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初步意见时,需填制()并附相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