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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基建项目批复开工后,按权限由施工招标委托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招标择优确定,其数量不少于()家。
138.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建筑面积可在立项批复建筑面积的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立项批复面积的()(总建筑面积及地上建筑面积)。否则要求项目单位对项目重新进行设计。
137.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按照项目库中本省的项目及排序编报下年度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每年在布置下年度“( )”预算时,对项目进行下达,作为编报基建项目预算的基础和依据。
136.基建项目排序的原则为按照项目入库年度的先后顺序进行,投资全部用()安排的新增项目,可不用排序。
135.评审项目的投资概算不得大于立项批复投资额的(),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砖混结构不超过35%,框架结构不超过25%,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批。
134.行政单位对每一季度已完成处置的车辆和房屋建筑物类资产的有关情况,于季度终了后()日内填制《车辆、房屋处置情况季度报备表》,逐级汇总报财政部备案。
133.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的有关规定:单位划转撤并时处置国有资产,以及跨系统调拨国有资产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审批。
132.支队每年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国有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按权限报批后调整资产账目。
131.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出租、出借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
130.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