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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性价比法,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技术、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160.政府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采用()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
159.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为评标基准价
158.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高于()
157.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
156.综合评分法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
155.综合评分法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
154.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取得()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交易行为。
153.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152.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