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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