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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单选题
不具备按照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条件,或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并划定禁采区。
单选题
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防突技术管理和培训制度。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单选题
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单选题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
单选题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5m 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
单选题
中型及以上的突出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小型的突出生产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600 m。
单选题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
单选题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
单选题
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2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