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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铁路路堑上或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机动车辆有可能冲(坠)入建筑限界的,均应设置公铁并行护栏。
道路跨越铁路立交桥应根据道路设计速度和等级,按照提高一个防撞等级设置防撞护栏,防撞护栏及防护(抛)网应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宽度向外延长一定距离,并按标准安装警示标志、铁路灾害应急电话标牌。
新建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人行桥梁和渡槽等上跨构筑物,铁路局集团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明确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应与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明确上跨构筑物的移交接管单位,未移交的桥梁和渡槽不得开通使用。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拆除。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按相关规定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应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设置标桩,依法保护铁路运输安全。
声T梁的钢支架(钢横梁)上可以新增声屏障,已设置的要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措施。
严格控制桥梁(箱梁除外)上的动力稳定作业,必须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措施,随时观测桥梁状态,遇异常时立即停止作业。
屏障设置应符合建筑限界的规定,不得干扰铁路可视信号或影响其他行车设备的安全,安装牢固可靠。
限高防护架应保持状态良好,损坏时,属于铁路产权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修复;不属于铁路产权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