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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按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是指接待国(境)外来宾过程中发生的接待事项。
商务接待过程中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特殊情况,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原则上须经()审批同意,并做好备案登记。
()不得将休假、探亲等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禁变相旅游,确需参观本地景点或观看本地特色演出的,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本着节俭、就近原则安排。不得进行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
各级行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建立()纪念品管理要求,规范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实行纪念品清单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
商务接待要严格控制赠送纪念品,省级分行负责人及相当职务人员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50元;其他人员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所需费用在“业务宣传费”科目列支。
商务接待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一般均应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对特别重要的人员可安排()。
商务接待,接待对象()人(含)以内,陪餐人数可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
省级分行负责人及相当职务人员参加的商务宴请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450元(含酒水);其他人员参加的商务宴请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含酒水)。
商务接待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价格不得超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