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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
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
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根据鲁农发银规章〔2020〕8号,经批准系统内异地借调的,借调干部借调期
间按每人每天80元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西藏、青
海、新疆为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由借调单位承担。
员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由调出单位报销。
确因特殊情
况需超过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并据实报销的,应当严格履行内
部审批程序,并做好登记备案。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一
律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系统内举办单位统一安
排食宿的,可以领取会议、培训期间(不含往返日)的伙食补助。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并按照农发行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等有关规定严格控
制陪餐人数和接待标准,发生的接待费用按接待费管理有关规定
执行。
各级行员工应自行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保障范围
涵盖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
出差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
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异地任职、挂职干部在新工作地购买住房的,需在交房后半年内(毛坯房可延长至1年)腾退单位提供的周转房,干部调离、退休后,应在半年内腾退周转房。未按规定时间腾退的,由个人按市场价1.3倍负担房租及有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