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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确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半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5日内,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72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 以保障工伤者获得救治和基本生活,并免于对用人单位事故责任人的追究。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是与建筑施工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
工伤保险不受用人单位效益好坏的影响,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待遇能够保障工伤职工享有必须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
工伤保险通过统筹的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待遇, 以缓解用人单位之间、行业之间及地区之间因职业风险不同而承受的不同压力,这是工伤保险的保障性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