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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规定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设立专职统计部门,管理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部门设置,由( )决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规定对外公布( )级金融统计资料,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规定对外公布( )级金融统计资料,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
绝密、机密、秘密级金融统计资料的划分,按( )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 )公布辖区内金融统计资料,并报总行备案,对外公布个别项目的统计数字,须报经行长批准。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规定全国范围或地区性统计调查,由( )组织各金融机构共同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统计资料和统计电子化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 )等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省分行(分公司、分局)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地区固定性统计报表。但在征得上级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区临时性统计报表。临时性报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规定( )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系统( )统计报表,并负责金融系统( )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