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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在报送统计资料前,必须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虚报统计资料,必须是行为人故意高于实际统计数据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但可以通过召开会议研究修改。
统计检查员有权对被检查机构使用的统计资料及其数据来源进行检查和监督,但无权向被检查金融机构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依据《统计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统计资料和统计电子化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金融管理的需要,不能要求辖区内金融机构增设必要的统计项目、统计指标和附表、统计台账和原始统计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