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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工作管理细则》中实行使用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类别和范围,各地区管理局在《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中定期公布。
依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撤销通信、导航台(站)的,必须提供军队有关部门关于撤销台(站)的意见。
依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设置便携(移动)无线电台的,无需编制选址报告,只需要提交技术审查材料。
依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导航台(站)设置场地和电磁环境应当同时满足国家与民航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及航线航路的要求。
根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台(站)建设单位或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必须会同从事民航空管工程设计、咨询的单位开展台站选址工作,并编制台站选址报告。
依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在军民合用机场同时设置仪表着陆系统与其它精密进近着陆系统的,台(站)建设单位和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与军队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不同着陆系统台(站)位置,明确保护区范围,并签订有关协议。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所指的台(站)址是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发射天线中心在地面的投影点,也是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公布位置,包含由台站所在地理位置与其坐标组成。
根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所指的通信台(站)、导航台(站)和监视台(站),均是无线电台(站)。
空管局及其所属单位,各航空公司和机场公司均为《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设置选址技术审查办法》中所指的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给予积极配合,不得向执法人员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