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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组(机车)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应装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应能实现( )等功能。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监测范围应包括( )等信号系统设备,同时还应具备与防灾、环境监测等系统的接口。
部分监控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轨道电路允许行车信息,而缺少( )的线路数据或限速数据时使用的模式。在部分监控模式下,限速值为45 km/h。
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的控车模式有完全监控、部分监控、引导、目视行车、调车、隔离和待机等模式。( )
CTCS-3级区段应答器提供线路数据、临时限速、过分相、定位、级间转换、公里标、车站名、无线闭塞中心切换等信息。应答器组( )等应满足列控车载设备控车要求。
CTCS-2级区段应答器提供( )等信息。应答器组设置、报文定义及组间距离等应满足列控车载设备控车要求。
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主要由车载安全计算机、轨道电路信息读取器、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列车接口单元、记录单元、人机界面等部件组成。 ( )
CTCS-2级列控地面设备由列控中心、临时限速服务器、ZPW-2000系列轨道电路、应答器等设备组成。( )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在完全监控模式下根据( )提供的信息,结合动车组运行速度,向动车组提供自动过电分相信息。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2级控车时的部分监控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轨道电路允许行车信息,而缺少应答器提供的线路数据或限速数据时使用的模式。在部分监控模式下,限速值为80km/h。(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