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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中指出,低压用户在业务受理环节仅需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高压用户需同时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和用电地址物权证件。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规定,推广高压用户客户经理预约上门服务,为用户提供用电报装、查询、交费等“一网通办”服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规定,各供电企业要逐步提高低压接入容量上限标准,对于用电报装容量100kW及以下实行“三零”服务的用户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提出,用户无权自主选择用电报装线上线下办理渠道,供电企业可以加以限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依法确需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可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