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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中指出,各供电企业要进一步提高供电可靠性,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用电保障,不得以各种名义对企业实施拉闸断电。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2022年底前,须将直辖市中心区用户平均停电时间压减至1个小时以内。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中指出,对于居民用户和低压非居民用户要确保做到办电“零投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规定,对于低压非居民用户要确保做到办电“零投资”。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中指出,对于符合条件的电力接入工程,积极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中指出,低压用户在业务受理环节仅需提供用电人有效身份证件,高压用户需同时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和用电地址物权证件。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规定,推广高压用户客户经理预约上门服务,为用户提供用电报装、查询、交费等“一网通办”服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规定,各供电企业要逐步提高低压接入容量上限标准,对于用电报装容量100kW及以下实行“三零”服务的用户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提出,用户无权自主选择用电报装线上线下办理渠道,供电企业可以加以限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