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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于2020年12月23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逐步取消减免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生产成本。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中指出,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要牵头加强配电网和农网发展规划的统筹协调,推动纳入城乡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并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及滚动调整机制。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中指出,2020年底前,将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报装业务各环节合计时间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压缩30%以上。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2022年底前,某地级行政区农村地区用户平均停电时间应压减至11个小时以内。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规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大幅压缩10kV及以上电力接入工程的审批时间。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中指出,供电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确定电网投资界面,特殊情况下,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可适当缩小“零投资”服务用户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