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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城镇居民用电一般应实行一户一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一户一表计费时,供电企业可根据其容量按公安门牌或楼门单元、楼层安装共用的计费电能表,居民用户可以拒绝合用。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城镇居民用电使用共用计费电能表内的各用户,可自行装设分户电能表,自行分算电费,供电企业在技术上予以指导。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10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二条:用户受电工程在施工期间,供电企业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和有关施工标准,对用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用户提出意见,用户应按设计和施工标准的规定予以改正。
《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二条:用户受电工程在施工期间,供电企业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和有关施工标准,对用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
《供电营业规则》第二条: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