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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10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对35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等事项签订协议。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应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达成协议。对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公用供电设施,供电企业应保留原所有者在上述协议中确认的容量。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应根据供电能力和电力负荷的重要性,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并报电力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转供电供电方式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接到用户上述事故报告后,应派员赴现场调查,在五天内协助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