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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临时用电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计费电能表及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均由供电企业负责办理,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国家和电力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10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对35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等事项签订协议。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应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达成协议。对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公用供电设施,供电企业应保留原所有者在上述协议中确认的容量。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应根据供电能力和电力负荷的重要性,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并报电力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转供电供电方式供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