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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低压供电的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供电企业的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供电企业应根据用户需求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160千伏安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其他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其他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为0.85以上。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户,供电企业可拒绝接电。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城乡建设与改造需迁移供电设施时,供电企业和用户都应积极配合,迁移所需的材料和费用,应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其所担负的费用。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备用电源就是保安电源。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35千伏及以上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35千伏及以上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