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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应有专用的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和专用的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并不得与保护、测量回路共用。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无法计算退补电量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电网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和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低压供电电压: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低压供电的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供电企业的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供电企业应根据用户需求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160千伏安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其他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