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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要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应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到规定标准,而供电电压超出规定的变动幅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户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用电功率因数达到规定标准,而供电电压超出规定的变动幅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按用户每月在电压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的电量,乘以用户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赔偿。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其他用户原因引起的电压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应按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电费。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依法破产时,供电企业应予销户,中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22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自行确定。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受电工程的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订标准的,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国家和电力行业尚未制订标准的,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为满足内部核算的需要,可自行在其内部装设考核能耗用的电能表,该表经检验合格后,其所示读数可以作为供电企业计费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