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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160kVA的汽车零部件生产用户执行0.9的功率因数标准。
Ⅰ级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kVA(千瓦)以上的农业用电。
Ⅰ级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160kVA(千瓦)的工业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值为0.85。
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160kVA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功率因数执行标准应为0.90。
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规定: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及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电力排灌站。
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规定: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规定,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除外。
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规定:100千伏安(千瓦)以下的非工业用户应执行功率因数标准0.85。
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规定:16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其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90。
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规定: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为了提高电网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