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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630kVA的港口岸电执行0.9的功率因数标准。
Ⅱ级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630kVA的污水处理站执行0.85的功率因数标准。
Ⅰ级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99kW的模具加工用户执行0.85的功率因数标准。
Ⅰ级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160kVA的玻璃制造用户执行0.85的功率因数标准。
Ⅰ级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160kVA的汽车零部件生产用户执行0.9的功率因数标准。
Ⅰ级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kVA(千瓦)以上的农业用电。
Ⅰ级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160kVA(千瓦)的工业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值为0.85。
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财字〔1983〕215号),160kVA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功率因数执行标准应为0.90。
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规定: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及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电力排灌站。
根据《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规定: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