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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 )计算。
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加装记录高峰时段内( )电量的电度表,据以计算月平均高峰功率因数;对部分用户还可试行高峰、低谷两个时段分别计算功率因数,由试行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网管理局拟订办法,报水利电力部审批后执行。
凡装有无功补尝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电业部门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度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 ),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凡装有无功补尝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 )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尝设备。
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 )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 )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 )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不具备安装计量装置条件的临时用电客户,可以按其()、使用时间和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