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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悄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
41.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
40.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9.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8.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7.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6.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5.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
3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3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