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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异议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有:()(《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征信异议处理实施细则》陕农信联社发〔2018〕119号第三条)
客户提出征信异议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征信异议处理实施细则》陕农信联社发〔2018〕119号第八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事项,将不予处理。()(《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征信异议处理实施细则》陕农信联社发〔2018〕119号第十八条)
合规性是指不得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及企业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的信用报告和异议申请。()(《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征信异议处理实施细则》陕农信联社发〔2018〕119号第三条)
个人和企业可直接或委托他人向业务发生地行社提出异议申请,不可越级向省联社提出异议申请。()(《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征信异议处理实施细则》陕农信联社发〔2018〕119号第七条)
个人征信异议申请,否认贷款记录的,经核查属于假名、冒名、借名贷款的,各行社应首先落实实际借款人,取得实际借款人的书面确权后,形成关于修改征信信息的正式文件,并将信贷系统信息修改申请表、客户亲笔签署确权书、审批表、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文件等作为附件,报送审计中心进行复审。()(《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征信异议处理实施细则》陕农信联社发〔2018〕119号第十四条)
对异议处理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对借阅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异议处理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借阅,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征信异议处理实施细则》陕农信联社发〔2018〕119号第二十二条)
( )负责在发生征信信息安全风险事件后,对征信信息安全事件和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征信工作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8〕120号第八条)
省联社分别设立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员用户( )名,及数据上报用户岗( )名,不得设立查询用户。(《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征信工作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8〕120号第八条)
未经本人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信用信息的,相关责任人未尽职或履职不当,出现重大工作纰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可并处( )元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征信工作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8〕120号第四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