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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权中止借款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2〕159号)第三十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要求担保公司履行保证担保责任,或依法处置抵(质)押物。()(《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2〕159号)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还本付息计划,明确签订分期还本付息的数额、每月的扣款日期、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从贷款贷出的当月开始依照贷款合同签订的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及付款日期按月偿还贷款本息。()(《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2〕159号)第六条)
二手住房贷款办理时必须坚持面签制度,严格执行一致化住房信贷政策,严防借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贷款,杜绝出现未达贷款条件而放款的现象。()(《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2〕159号)第十六条)
二手住房贷款手续办理完成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必须通过受托支付一种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2〕159号)第十八条)
二手住房贷款借款人如需延期还款,必须在贷款到期日前10天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由经办机构按程序进行审批。借款人只能申请展期一次,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展期后贷款总期限不得超过20年。()(《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2〕159号)第二十三条)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审批权集中在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开办此项业务前须向省联社进行报备。()(《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2〕159号)第二十五条)
办理个人住房和商用房按揭贷款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月收入不低于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的()倍。(《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住房和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1﹞157号第六条)
办理个人住房和商用房按揭贷款对象为企(事)法人客户,其首付款不得低于所需资金的()%。(《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住房和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1﹞157号第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视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按揭贷款期限,个人住房和商用房按揭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的年龄之和不能超过()。(《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住房和商用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1﹞157号第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