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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十二条)
原则上允许法人客户为本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利害(利益)关系人提供担保。()(《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十七条)
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六十六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抵押的,该企业只需出示法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书。()(《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六十八条)
贷款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建工程竣工的,经办机构应当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但无需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一百零九条)
抵押担保的贷款本息全部清偿的,经办机构应当与抵押人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一百三十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被他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向采取前述措施的执法机关主张抵押权。()(《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一百一十七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一百三十七条)
信用社授信业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由()负责。(《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三查制度工作规范》陕农信联社发〔2009〕134号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