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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的范围仅包括主债权及利息。()(《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五条)
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经办机构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经办机构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般应采用全省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对确需修改的,省联社审核确认或应经省联社中介机构库中的法律事务所进行法律审查,而无需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九条)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十二条)
原则上允许法人客户为本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利害(利益)关系人提供担保。()(《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作保证人。()(《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十七条)
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六十六条)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抵押的,该企业只需出示法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书。()(《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六十八条)
贷款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的在建工程竣工的,经办机构应当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但无需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一百零九条)
抵押担保的贷款本息全部清偿的,经办机构应当与抵押人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247号第一百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