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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需求、偿债能力、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和知识产权质押率或其他担保等情况合理确定。(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农信联社发﹝2011﹞325号第七条)
出质人可将质权价值部分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农信联社发﹝2011﹞325号第五条)
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农信联社发﹝2011﹞325号第五条)
依法可转让是可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的标准之一。(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农信联社发﹝2011﹞325号第五条)
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有效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必须大于贷款期限。(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农信联社发﹝2011﹞325号第五条。)
以下哪些属于知识产权(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农信联社发﹝2011﹞325号第一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应在( )内,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知识产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省级相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注销情况。(《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农信联社发﹝2011﹞325号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农信联社发﹝2011﹞325号第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可用于单一担保、组合担保、追加担保和反担保等。采用单一担保和反担保的,贷款利率可以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最低上浮(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农信联社发﹝2011﹞325号第八条)
发明专利权、驰名商标权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45%;省级著名商标权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陕农信联社发﹝2011﹞325号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