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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农户经济档案的,不得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农信联社发〔2018〕3号第四十三条
农户经济档案更新可以作为客户经理贷后检查的依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农信联社发〔2018〕3号第三十九条
对信用户申请的农户贷款,各行社优先采取信用方式办理,也可强行要求农户提供担保。《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农信联社发〔2018〕3号第二十七条
申请农户贷款应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各行社可以根据当地扶贫政策放宽农户年龄限制,原则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含)。《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农信联社发〔2018〕3号第二十三条
管户客户经理在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额度测算过程中可以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对系统结果上下调整。《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农信联社发〔2018〕3号第二十二条
对户籍在本辖区,举家外出创业一年以上的农户可以不评定信用等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农信联社发〔2018〕3号第二十条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也包括国有农场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农信联社发〔2018〕3号第二条
各行社应加强农户贷款资格审查,严禁对以下农户办理贷款(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农信联社发〔2018〕3号第二十八条
各行社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 )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巩固农村金融阵地。《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农信联社发〔2018〕3号第四条
信用村、乡(镇)的评定,原则上( )年进行一次。《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农信联社发〔2018〕3号第四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