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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发放谋取私利的贷款.谋取私利包含但不限于(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领域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陕农信联社发〔2018〕122号
冒名贷款是指借款人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取得贷款时,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农合机构信贷资金的一种欺诈行为。按照发放形式分为(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领域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陕农信联社发〔2018〕122号
各行社原则上应在抵(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发放贷款。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可在落实有效担保、加强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先行发放贷款;在借款人取得相关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地产、汽车抵押登记手续。《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押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农信联社发〔2018〕79号第四十三条
以抵(质)押方式办理信贷业务,押品产权到期日不得早于信贷业务最后到期日。以房地产为押品的,信贷业务最后到期日应早于房地产产权到期日至少10年。《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押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农信联社发〔2018〕79号第三十四条
押品由采用外部评估方式的,应选择省联社入围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押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农信联社发〔2018〕79号第二十一条
各行社原则上不接受超出贷款行社所在市管辖范围的押品。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押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农信联社发〔2018〕79号第十三条
各行社接受的押品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押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农信联社发〔2018〕79号第九条
押品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押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农信联社发〔2018〕79号第二十二条
下列押品可采用内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押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农信联社发〔2018〕79号第十九条
采用最高额抵(质)押发放贷款的,对最高额抵(质)押合同期限超过( )的,各行社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价值确认。《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押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农信联社发〔2018〕79号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