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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增股东入股起点规定: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最低持股比例根据银监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原则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最低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1%。(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6﹞40号)第十条)
县级法人机构增资扩股,需制定增资扩股实施方案,由本机构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并经省联社审核通过后,报当地银监部门批准后实施。(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6﹞40号)第二十二条)
股金发行分为平价发行和溢价发行两种方式。平价发行是指以每股面值作为发行价格;溢价发行是指以高于股金面值的价格作为发行价格。可以折价发行。(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6﹞40号)第二十四条)
接受股份转让、赠与、继承的一方必须是新增股东。(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6﹞40号)第二十六条)
当股份受让、受赠或继承一方持股比例超过规定的持股比例上限时,超过部分可以转让,也可不必转让。(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6﹞40号)第二十七条)
股东所持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其中:自然人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也可转让给法人股东;法人股东间可相互转让,也可转让给自然人股东。(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6﹞40号)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持有甲银行股权证在甲银行作为质押标的办理抵质押贷款,也可用所持甲银行股权证作为质押标的在乙银行办理抵质押贷款。(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6﹞40号)第四十二条)
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相关部门每年至少要举行( )次针对营业网点一线理财业务人员的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面的培训和演练,不断磨合、完善应急机制。(《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农信联社发﹝2015﹞379号第二十五条)
结合陕西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包括(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农信联社发﹝2015﹞379号第四条)
当出现下述预警信号时,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预警事件的情况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向省联社理财业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申请启动应急预案。(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农信联社发﹝2015﹞379号第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