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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的方式有那些(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6﹞40号)第三十条)
股金分红的方式有那些(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6﹞40号)第四十八条)
代他人持有、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三资企业不得入股,股权结构以民间资本为主,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6﹞40号)第三条)
按照新增股东入股起点规定: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最低持股比例根据银监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原则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最低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股本总额的1%。(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6﹞40号)第十条)
县级法人机构增资扩股,需制定增资扩股实施方案,由本机构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并经省联社审核通过后,报当地银监部门批准后实施。(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6﹞40号)第二十二条)
股金发行分为平价发行和溢价发行两种方式。平价发行是指以每股面值作为发行价格;溢价发行是指以高于股金面值的价格作为发行价格。可以折价发行。(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6﹞40号)第二十四条)
接受股份转让、赠与、继承的一方必须是新增股东。(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6﹞40号)第二十六条)
当股份受让、受赠或继承一方持股比例超过规定的持股比例上限时,超过部分可以转让,也可不必转让。(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6﹞40号)第二十七条)
股东所持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其中:自然人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也可转让给法人股东;法人股东间可相互转让,也可转让给自然人股东。(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6﹞40号)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持有甲银行股权证在甲银行作为质押标的办理抵质押贷款,也可用所持甲银行股权证作为质押标的在乙银行办理抵质押贷款。(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6﹞40号)第四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