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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经办行社(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8〕105号第二条)
各行社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 )原则。(《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8〕105号第五条)
各行社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8〕105号第十二条)
各行社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8〕105号第十四条)
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只收取手续费,可以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应缴纳的税费,但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8〕105号第三条)
委托贷款资金使用可不必遵循受托支付的相关管理规定,资金使用不受限制。()(《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8〕105号第四条)
省联社负责指导各行社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信贷管理部负责委托贷款制度办法、协议等文本合规性审查,指导各行社对委托贷款业务制度体系以及管理行为进行合规性评估。()(《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8〕105号第六条)
经办行社应要求委托人在本行社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贷款发放总额可以根据存入的委托资金总额进行适当比例的放大,具体利率由双方自行商定。()(《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8〕105号第二十条)
委托贷款还款时,借款人可采取部分归还或全部归还委托贷款,无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8〕105号第二十九条)
省联社《关于进一步深化金融服务推动陕西民营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指出,各行社要严格执行小微企业'两增'目标,制定并落实( )小微企业增量计划。(《关于进一步深化金融服务推动陕西民营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陕农信联社发〔2018〕163号)
